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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教器材损坏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1.11.14来源: 作者:

1、对于易耗品,如制作电教教材用的胶片、水彩笔、打印墨盒、硒鼓、炭粉等属于消耗性损坏的,不予赔偿。若需再次领用时,应以旧换新,并报请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2、有意损坏设备、工具、材料和故意浪费者,应照价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3、凡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学校财物管理规定赔偿。

4、外借(或本校用)电教器材,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维修;外借单位(或使用人)应承担维修费和更换部件费及差旅费,损坏严重应根据学校财物管理规定罚款。

5、外借(或本校用)电教器材,因保管不当而造成的丢失,均按原价值的150%赔偿。

6、意外损坏(如火灾、被盗等),应查明事故原因,并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赔偿方案。

7、有关赔偿手续均由设备科办理,媒体制作科只收交款凭证。

8、应经常检查电教器材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