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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06/20     (点击: )


我国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列举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消费者网购时自我保护不足、保护措施不当、监管和自律不够、生活受扰、经济损失和病毒入侵问题。

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

自我保护问题,多数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被虚拟的网络购物模式所误导,每当进行涉及到消费者信息填写和注册的时候,完全无视网络卖家所提供的隐私保护条例,在购物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将自己维护信息安全的权利弃掉了。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大多数网购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完商品,收到快递员送来的包裹拆开拿出商品后,只关注于其买的商品,随手将附带有消费者姓名、电话、详细家庭住址等重要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裹扔到垃圾桶中,只有极少数的消费者会有意识地采取涂抹、掩盖和剪裁等销毁方式来抹去快递包裹上的个人信息。

网购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增强

1.1 保护措施问题

网购时的信息保护措施简单来说就是网购环境下在可被信任的消费者信息网络和不可被信任的消费者信息网络之间设置的一道道屏风,在享受网购服务的同时,保护消费者信息网络资源和消费者自身的利益,使消费者进行网购时不会受到来自另一个不被信任网络的攻击。但是,正因为保护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学习难度和局限性,所以消费者在网购前往往不会主动学习,或学习后不能熟练地掌握。

1.2 监管和自律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异常激烈,网购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常常会忽略商品本身,而是注重卖商品的商家等级,所以网店店主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不断提升等级,积攒人气和销售额,就互相利用别的网店的快递单上的信息制造假的成交额,互刷销量、提升等级。就在电子商务网站强制且严厉的对这种网店商家间互相交换、买卖消费者信息行为的同时,说明了这种侵犯、泄露网购消费者信息的手段已然成为网店刷等级的必要途径。就在商家们互相共享消费者信息的同时,得不到保证的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也油然而生,快递单上的消费者姓名、电话、详细的家庭住址等信息,不经意的遭到泄露和盗取,也就变成了网购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隐患。

1.3 生活受扰问题

网购环境下消费者信息遭到泄露而导致信息安全问题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人信息的无辜泄露所遭受的陌生电话、垃圾短信和广告邮件的轮番骚扰等困扰,经常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接到各种推销电话,一会是保健品和促销产品的介绍,一会是银行、基金理财产品的推荐,一会又是保险行业的最新险种,这种信息泄露导致陌生电话多了,甚至很多人都恐惧收到陌生号码的来电;当一些莫名其妙、没有价值的垃圾短信发到手机上,不仅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影响,有时还会出现扣费短信的情况,这样对人们的财产安全也是一种威胁;还有就是网上的电子邮箱相关信息泄露后,每天都会收到各种垃圾邮件,最可能引发的问题就是本来对自己很重要的某些资料文件被淹没在了一大推无用的邮件当中。

网购消费者生活受扰问题

1.4 经济损失问题

网购中消费者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的同时,还会危害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在网购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常包括了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详细的家庭住址、兴趣喜好和其他一些个人私密信息。当消费者的这些信息在网购中遭到泄露,不仅仅对个人的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还可能对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影响。往往会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对这些网购中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和整理,在基本掌握了消费者的上述信息后,就会向消费者实施诈骗、要挟勒索和违法盗取等行为,从中获得不义之财。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网购中消费者的企图贪便宜的心理,利用钓鱼网站作为基础,运用改号软件非法获取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直接盗取消费者的银行资金。正是因为在网购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才让不法分子能够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个人相关信息,最后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蒙受了财产损失。

1.5 病毒入侵问题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日益腾飞,网购行业的不断发展,网购时最普遍使用的计算机也越来越广泛,这也使得计算机应用与病毒之间爆发了一场新的革命。科学技术就好比一把双刃剑,消费者们在享受足不出户的在线购物体验的同时,计算机病毒也在不断变化着。最早的计算机病毒是通过移动光盘或拷贝文件来传播的,而网购时代的今天,计算机病毒找到了它新媒介,新的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各大网站在网络上迅速蔓延,而消费者在网购时所使用的计算机如果被病毒入侵,往往会因此受到巨大的损失。

网购病毒入侵问题

2.网购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被泄露的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导致的,而根本原因是因为互联网本身的特性、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不够、电商卖家及快递行业管理不足、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2.1 开放的互联网体制

互联网体制的特点就是开放的、互换的、多样的和内容分布不均衡的,而且在网络中的各种信息是不被时间和空间所束缚的,是可以自由穿梭的,从而使得信息可以在任何人之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现共享,所以它决定了信息的保密性。互联网是网购这种新型购物形式展开的基础和平台,网购完全区别于传统的到实体商店购物形式,网购实现的整体模式是由互联网作为基础平台、在线支付和收款作为技术支撑以及商品打包配送作为搭配服务的,他们互相扶持、互相依赖。网购区别于传统实体商店购物的实质主要有三种表现:商品买卖网络信息化、交易过程虚拟实质化、消费者信息安全威胁化。

1)商品买卖网络信息化。网络购物是以互联网与信息现代化技术为基础的网上在线电子交易活动。在进行网购时,卖家所卖的商品以图片展示和文字描述的形式传输到互联网上,再通过电商平台表现出来,而消费者的需求则是通过输入目标商品及其相应的特征来表现,当双方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有了交集,在保证信息的保密性前提下,网购网站的店铺就会把消费者购买意向的商品及其相关信息提供给消费者,电子商家和网购消费者双方根据相关条款和规定同时完成网上在线交谈协商、具体商品确认、选择物流服务、收付账款、售后调查及其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网购活动。

2)交易过程虚拟实质化。就像前文提到的网络购物区别于传统形式的实体店购物一样,网络购物独有的特点就是通过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使得这种新兴的购物形式不受时间和地点所局限,消费者可以待在家里坐在电脑前完成跨地区、跨时区的商品交易活动。电子商家和网购消费者在保证信息保密性的同时,下完成包括交易、支付、快递和售后服务的各种在线交易活动。

3)消费者信息安全威胁化。网络购物不仅可以让我们买到实体店买不到的商品,更大大减少了实体店购买商品的许多环节,直接拉近了消费者和商品的距离,甚至可以让消费者直接同商品的生产厂商直接进行沟通联系和网上交易,这种新型购物形式不仅仅通过减少中间环节来解决消费者的购物时间,另一个角度看更是让消费者和生产商双方获得更好的沟通和交流,大大降低了垃圾商品和交易成本,剩下来的直接经济利润都返还给了消费者。但是与此同时,由于这种面对面直接沟通和交易的形式也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变得不可控制,同时威胁到信息的保密性,电子商家在网购过程中与交易对象网购消费者之间互相提供的信息不对等,而且缺乏对其的保护意识,这样必会成为对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购物体验和信息安全的一大威胁。

消费者信息安全威胁化

2.2 消费自身保护意识不足

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问题的最根本原因还是消费者对自身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由于我们国家的信息化时代发展比较缓慢且对其的宣传不够,超过半数的网购消费者认为他们在遇到网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态度还是处于没关系,他们没有真正的意识到在网购过程中的个人信息的重要地位,恰恰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在网购过程中决定信息的可控性

网络购物中避免不了要去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而且账号所用的密码多数会使用简单的生日等形式的数字,这样单一的数字密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破解,使信息失去了可控性,给网购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且因为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本身就存在信息保护方面的误区,认为只要在正规网站购买商品就对不会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构成威胁,正是在这种毫无防范的状态下消费者将自己的个人私密信息轻易地上传到网络,而商家也会在巨额暴利的驱使下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无意上传的私密信息进行贩卖,做出有损消费者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

2.3 电商卖家和快递业管理不足

1)商家设立条款不合理。网购前消费者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在线签署网店卖家设定的一些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都可能对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构成威胁,使网购消费者信息的可控性降低。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注册网络购物网站账号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下面这样的注册条款规定:关于所有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其他数据,本公司拥有独家、无时间限制、无地点限制和永久免费的读取及使用权利。且本公司拥有对您所提供所有信息资料及其他数据进行公开显示、复制使用、在线修改、随意改动和分发的权利或对其制作相应的衍生品,并且可以用于现有或正在后期开发拥有的任何一种方式、媒介或者技术上,且将上述所有信息纳入相应产品中。

商家设立条款不合理

然而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们往往会忽略或者直接无视掉这些关于个人隐私的条款,他们都认为这种阅读是一种无聊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例行公事,不多加考虑的选择点击了同意条款后,进入后面的网购流程。当然,这种行为也是说明了网购中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一旦点击不同意或者不选择,就无法完成网购的前期注册,更无法完成接下来的网购活动和享受网购带来的便捷服务,也正是这种原因让网购消费者被迫接受这些条款,就这样使得消费者在网购中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像上述这样的相似的无理由的霸王条款行为,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网店卖家与网购消费者的纠纷起诉和案件,经常会在相关的期刊、报纸、新闻上看到,这种形同虚设一般的霸王条款,蛮横的形式主义和毫不商量的内容使得在网购中消费者无力去与之抗衡,不仅失去了信息的可控性,更谈不上掌握在网购中的主动权。

网购中消费者无力去与之抗衡

然而这种在网购过程中商家毫无理由和例外的获取、使用、强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无形的剥夺了网购中消费者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机会和权力,并且还把担任保密消费者信息的义务和责任推脱掉。而且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在这种霸王条款面前唯一能做的就是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然而选择接受的结果无非就是被迫允许任何一个网店店主对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支配,在如何选择上没有任何本质上的不同。

2)快递行业缺乏监管。在网购这种新型购物形式日益普及的今天,相对应配套的物流快递行业的快速迅猛发展也是毋庸置疑的,作为网购这种电子商业形式发展的主要衍生产业,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快递物流公司管理的相关统一完整的体制,足以保证信息的可控性,所以就导致了网购消费者们在享受物流快递行业带来的便捷网购体验的同时,因快递单和登记信息泄露而引起的纠纷和起诉案件也不断出现。

一些网站或者贴吧论坛上将写有网购消费者信息的快递单擅自售卖或共享,因此网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遭到泄露,骚扰、推销和诈骗等信息泄露问题更是屡屡频发。因为网购而快速发展的物流快递行业变成了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又一大威胁,虽然根据国家邮政相关部门颁布的《快递行业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物流快递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物流快递服务所获得的消费者信息进行非法提供或售卖,如有违者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的罚款处罚,如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以来,还未在实际操作中对违规快递公司及其个人进行处罚。在网络科技普及的今天,我们可以在任何一款搜索引擎上搜索关于买卖快递单的信息检索,随之会检索出超过八百万条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和分析,被非法买卖的快递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电子扫描单和快递员收货单。一种是通过网购中消费者预留的网络填写信息扫描获得,一种是网购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签单获得,两种快递单的基本信息每条价格在五毛左右,而标有详细家庭住址的则可以卖到两元一条。

快递行业缺乏监管

事实上这些快递单上的信息之所以泄露,使消费者信息的可控性受到威胁,都是由全国各大物流快递公司分布在各地的网点内部问题造成的,网点的快递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这项巨额的经济利益驱使下,非法的泄露并对网购消费者信息进行贩卖,一方面说明了快递公司下属的网点内部没有严格和完备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也直接反映了,物流快递公司对行业内从业

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标准存在缺陷,有部分快递员和工作人员不仅没有接受过物流的相关培训,而且还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根据快递员平均一天可以送上百单的快件来计算,每十单的消费者信息就能给快递员带来额外百分之六十的收益,在这巨额的、易得的利益面前,大多数快递员和物流工作人员都选择将网购消费者的信息单倒卖出去。

2.4 有关监管部门不够明确

网购中消费者信息的可控性完整性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决定,而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够明确有以下两个原因:

1)确定信息泄露渠道困难。因为缺少指定的监管部门,网络购物这种虚拟的购物形式,不同于以往的实体店消费那样方便找到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网络购物中的任何一步操作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途径,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及消费者本身都很难找到相关负责人,信息泄露的源头难以被确定,信息缺少完整性。如,以往在实体店购物时,如果销售人员问起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完全可以避而不答,而网上购物时,填写的个人信息是无法避免的,这也是信息泄露渠道难以避免的根本原因。

鉴于上述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安全威胁,可以知道网购中的信息泄露大大不同于传统实体店购物形式中的信息泄露,传统的购物形式可以很容易的找到泄露渠道,而新兴的网络购物确实抛开实体商店,借助于互联网以及日益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来完成的虚拟网络交易形式,网购过程中,商家将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商的距离和交易步骤缩小到了最小值,有的商家直接对外声明是真人代购,这样就使得查询消费者信息泄露渠道更加困难,无法与真正的当事人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也加大了确定渠道的难度。

有关监管部门不够明确

2)定性处罚困难。虽然上面说过泄露渠道确认是困难的,但如果找到了泄露源头,由于没有指定的监管部门,就算处罚起来也是存在困难的,即使最新颁布的 2015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权益》中第 29 条中说道:商品销售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但是必须对其进行严格保管,不得私自售卖、流失或者提供给其他人用于非法用途。

但是,相关执法人员在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特别是新兴的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中,根据网络的特殊性和开放性,根本无法肯定消费者信息是否是商家泄露的还是网络信息库被盗取所致,使得信息的可控性受到威胁。例如,一网店的会员客户的消费者信息的泄露到底是网店的店主、网店工作人员还是网络服务器遭到入侵所导致的泄露就无从判定,致使相关执法人员无法根据最新颁布的 2015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权益》所对应的相关条款来给予定性或给予处罚。

2.5 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成熟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固然重要,但是在网购这种新形势多元化的购物形式下,法律不仅保证了网购环境下交易的有序进行,而且还保护了消费者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但是,我国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仍然是不足的,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速度与如此火爆的网购交易不成正比。目前对于网购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时,还是主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合同法》来相互调节和评定,这些法律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只是用来处理网购环境下的安全问题效果比较差,对于消费者是否应该承担信息泄露的责任、商家是否需要承担消费者信息保管的责任、对恶意泄露或贩卖消费者信息的行为应作出怎样的裁决和处罚、应该有哪些部门参与执法等等诸多问题都无法得到透明和确切的答案。

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成熟,消费消费陷阱

因此急需我国研究并出台关于网购消费者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如今不断增长和扩大的网购市场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在保障网购环境良好的同时,保证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达到网购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最新颁布 2015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权益》之前,相关的工作部门很少收到有关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的投诉案件,相关的执法人员也基本没有处理过有关网购消费者安全的案件,对这类型的案件还是处于一种迷茫期,无法保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但是在最新颁布 2015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权益》后,在实施其中新条款的过程中,有关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的案件开始出现,相关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进行归纳总结,要想完全熟练并且完美的解决有关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案件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练。

增强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作用

根据 CNNIC 2015 9 月的最新统计,通过中国互联网购物的活跃用户数量与网购消费者行为研究系统 iUserTracker 的最新数据结合研究表明,中国互联网购物用户从 2009 年的 8000 万飞速增至 2015 年的近 4 亿,且预计未来 5 年内,因网购产生的交易额总量将会占社会消费品总产值的 8%,网络购物渐渐取代传统实体店市场。

增强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作用

而同年公布的《2015 年中国互联网购物发展报告》研究显示,虽然近几年来中国的互联网购物市场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但随时产生的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增长,2015 年一年中网购交易规模达 13423.5 亿元,同比增长 53.7%,但因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也超过 4000 万元,同比增长97.3%,远远超过网购交易额的百分比。所以,无论是对网购的未来发展还是对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来说,网购中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在消费者网购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1 促进网购健康稳定的发展

在当前大数据信息时代下,网络购物已渐渐代替传统实体店购物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购物模式,同时也在消费者的经济活动中起到重要的影响。然而对于网购商家和一些不法分子而言,消费者购物时所产生的信息对他们的重要性,商家和不法分子会在消费者购物时,且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并贩卖消费者的信息。一大部分消费者通常会因为这样的安全问题而放弃体验网络购物,而是依旧选择传统的实体店进行购物。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购的口碑和未来发展。因此,想要促进网购健康稳定发展,就需要消费者对这种新兴的购物形式有一定的信任和肯定。做好对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是对消费者和商家自身负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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